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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 103年11月28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補助事項之申請程序、額度、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