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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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第 一 節 固定式起重機
( 105年11月21日)
第 18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十一),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