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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第 二 節 移動式起重機 ( 105年11月21日)
第 25 條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