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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第 二 節 移動式起重機 ( 105年11月21日)
第 28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十八),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