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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第 二 節 移動式起重機 ( 105年11月21日)
第 29 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