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第 三 節 人字臂起重桿
( 105年11月21日)
第 39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