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第 五 節 營建用提升機 ( 105年11月21日)
第 59 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絞車。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為未滿二十公尺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