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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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第 五 節 營建用提升機
( 105年11月21日)
第 60 條
雇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升降路或搬器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