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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第 六 節 吊籠 ( 105年11月21日)
第 69 條
雇主變更吊籠下列各款之一時,應填具吊籠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一、工作台。
二、吊臂及其他構造部分。
三、升降裝置。
四、制動裝置。
五、控制裝置。
六、鋼索或吊鏈。
七、固定方式。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