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11月21日)
第 7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

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