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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三 章 危險性設備 第 一 節 鍋爐 ( 105年11月21日)
第 84 條
雇主於鍋爐竣工檢查合格後,第一次定期檢查時,應實施內、外部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屬鍋爐、或發電用鍋爐及其輔助鍋爐,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鍋爐每年檢查一次以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於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鍋爐,得延長其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但其期限最長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