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三 章 危險性設備 第 一 節 鍋爐
( 105年11月21日)
第 90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鍋爐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