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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08月12日)
第 28 條
本辦法除第四條附表一及附表二、第七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十八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