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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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三 章 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
( 107年11月21日)
第 11 條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