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三 章 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 ( 107年11月21日)
第 11 條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