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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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三 章 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
( 107年11月21日)
第 15 條
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派員列席。
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邀請專家、有關人員或機關代表一併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