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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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三 章 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
( 107年11月21日)
第 17 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