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五 章 其他保障
( 107年11月21日)
第 27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