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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五 章 其他保障 ( 107年11月21日)
第 28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