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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五 章 其他保障 ( 107年11月21日)
第 29 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