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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二 章 經費來源、用途、管理及監督 ( 107年11月21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應撥入前項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