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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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8年02月23日)
第 19 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應將檢查目的告知勞工、事業單位之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本人或代表會同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