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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 103年07月14日)
第 10 條
申請補助單位依本法第十條各款提出之申請,每年各以一個計畫,且每一計畫主持人一次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前項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