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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 103年07月14日)
第 16 條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