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103年07月03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