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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二 章 標示 ( 107年11月09日)
第 10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於運輸時已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設置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一標示。

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時,雇主應依本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