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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三 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 107年11月09日)
第 12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