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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三 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 107年11月09日)
第 14 條
前條所定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化學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化學品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