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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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1月09日)
第 4 條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規則:
一、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