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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二 章 標示 ( 107年11月09日)
第 7 條
第五條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