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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第 二 節 構造 ( 103年06月27日)
第 18 條
內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外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U 字型管之中心線,應有不致使該 U 字型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彎曲半徑。

於管之端部切削螺紋時,該管為內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第一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端部切削螺紋之管,該管為外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第二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