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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第 二 節 構造 ( 103年06月27日)
第 31 條
以牽條支撐之板之厚度,應在八毫米以上。但棒牽條以熔接方法裝設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棒牽條,應有不致使其熔接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節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