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於作業中有檢視內部狀況之必要者,得於其胴體或端板設置玻璃製之窺視窗。
前項窺視窗使用之玻璃板,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二二一七「強化玻璃」,或具有與其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質。
前項玻璃板之最小厚度,應依下式計算:<div class="text-pre"> ┌───<br /> │ PA<br />t=5 │───<br /> ˇ σb<br />式中,t、P、A 及 σb,分別表示下列之值:<br />t :玻璃板之最小厚度(mm)<br />P :設置窺視窗之胴體、端板等之最高使用壓力(MPa)<br />A :玻璃板受壓部分之面積(c㎡)<br />σb :玻璃板之容許彎曲應力(N/m㎡),強化玻璃者取十五N/m㎡;其他玻璃者取彎曲強度之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