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第 二 節 構造 ( 103年06月27日)
第 35 條
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但在孔之周邊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情形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