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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第 四 節 附屬品 ( 103年06月27日)
第 68 條
將鄰接二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連結使用,且各該壓力容器間均未設閥者,該連結使用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得視為一座第一種壓力容器,並適用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