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三 章 第二種壓力容器
( 103年06月27日)
第 75 條
第二章規定於第二種壓力容器準用之。但不包括第四條之附表一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附表四規定之熔接接頭效率,熔接接頭由非熔接技術士實施者,應取同表規定之值之百分之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