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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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 109年10月16日)
第 17 條
申報登錄產品之型式,申報者應依製造者之產品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資料者,得以規格、文字或編碼組合為之。
前項型號、規格、文字或編碼,應具有顯著識別性,並由申報者於申報資訊登錄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