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宣告安全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安全標準。
二、通知限期提供檢驗報告、符合性佐證文件或樣品,屆期無正當理由仍未提供。
三、因瑕疵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
四、產品未符合標示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五、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期限保存產品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
六、未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登錄。
七、產品之型式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八、產品之品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其資料內容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九、未依第二十條規定維持產品實體與登錄事項相同,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十、申報項目經公告廢止應實施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作業。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