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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 109年10月16日)
第 6 條
資訊申報登錄未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