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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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 111年10月21日)
第 4 條
報驗義務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其有第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並應檢附核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