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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 111年10月21日)
第 7 條
機械類產品未能於指定期間內依法張貼合格標章、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或組裝完成者,報驗義務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