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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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 106年09月30日)
第 10 條
機械、設備或器具因本體太小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不能標示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