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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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 106年09月30日)
第 12 條
對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應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產品,製造者或輸入者至遲應於提供該產品予供應者或雇主前,完成張貼標示或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