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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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 106年09月30日)
第 13 條
以詐欺、虛偽不實或不當方式取得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按情節輕重公告註銷或撤銷其標示或標章;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