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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 111年10月07日)
第 13 條
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不得變更其用途。但有特殊原因須變更用途,且其用途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者,報驗義務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產品之免驗證事由消失時,報驗義務人應立即向驗證機構補辦型式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