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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 111年10月07日)
第 9 條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機械類產品,業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品目者,不得申請免驗證。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免驗證規定者,或供加工、組裝後復運出口或原件再輸出之產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