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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 103年11月21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並得通知報驗義務人到場說明。

前項審查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說明不予核准理由,復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