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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 103年11月27日)
第 3 條
本辦法之評核項目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

前項各評核項目之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