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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 103年11月27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評核對象之規模、性質予以分組,實施評核,評核結果分成特優、優、良及普四個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