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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型式驗證 ( 103年11月28日)
第 11 條
驗證機構實施產品型式驗證,經審驗合格者,應發給附字號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前項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