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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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型式驗證
( 103年11月28日)
第 15 條
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一型式之產品,不得重複申請型式驗證。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